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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
发布时间: 2007-10-17 13:48:12 被阅览数: 3573 次 来源: 球友会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宁电监价〔2007〕74号

 

关于印发《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

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加强江苏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节能环保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强对燃煤脱硫机组设施运行监管,是电力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脱硫装置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扎扎实实推进江苏电力企业的节能环保工作。

二、新投运的脱硫设施机组,必须在投运行前安装脱硫在线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南京电监办联网。凡没有与南京电监办联网的,发电企业不得执行脱硫电价,不得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不得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

三、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考核办法,未经考核,不得任意扣减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凡违反本规定的,电力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稽查。

四、为保证脱硫在线监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其有关规定将另行下发。

五、本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南京电监办(价格财务处)联系。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

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装置运行监管,提高脱硫装置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江苏省范围内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脱硫机组均执行本考核办法。

省统调5万千瓦级燃煤脱硫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发电机组脱硫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脱硫考核主要指标:运行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脱硫装置投运率为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正式投运后,从执行脱硫电价开始,脱硫装置投运时间除以相应发电机组运行考核时间的百分比。发电机组运行考核时间为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脱硫装置投运时间为发电机组运行考核时间内的投运时间。脱硫装置无故停用,则装置停用计算时间为实际停用时间的2倍。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取烟囱入口处的测量值。对烟囱入口处未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机组,暂时取脱硫装置(FGD)出口CEMS测量数据作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值,同时监测该机组烟气旁路通道档板门开度。这类机组于2008年6月底前必须在烟囱入口处装设CEMS。脱硫效率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与脱硫前浓度的比值。

脱硫装置脱硫效率和脱硫烟气排放浓度以脱硫装置的实际运行值为准,考核数据取考核期内平均值。

五、脱硫装置运行考核以发电机组为单位。脱硫考核的相关数据原则上以“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脱硫管理系统)为依据,同时用物料平衡计算结果进行验证。

六、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考核指标与考核因子的确定

1、投运率考核

          y1 = t

式中:t-脱硫装置投运率(%)。

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考核

               
    式中:p-全省所有脱硫考核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n-考核机组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k1-系数,取40,以后将逐步降低。

3、脱硫效率考核 

       

式中:x-脱硫装置平均脱硫效率。

s-脱硫装置设计脱硫效率以90%为基准,其中湿法脱硫方式为95%,其他脱硫方式为85%。

    k2-系数,取3。

4、考核因子y

          y = y1 ×y2×y3×100

采集数据小数点保留2位,计算结果小数点保留1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考核因子y≥97.0,不扣费用;考核因子y<97.0时,开始考核扣费。当本季度考核因子y高于105时,高出部分值的二分之一累计至下季度;当本季度考核因子y低于70时,低于部分值(为负数)累计至下季度。

七、考核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0.82×(y-97)×E     (元)

E—考核机组发电量(MWh)。

考核因子y小于80时取80。F为正值,不扣费用;F为负值,为考核所扣费用。

八、没有安装脱硫管理系统的10万千瓦以上燃煤脱硫发电机组,在考核时,将该机组脱硫装置视为停用状态。

九、脱硫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于2007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脱硫管理系统的相关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信息应全面、及时、准确,符合考核要求。

十、2007年7月份以后有新投运的烟气脱硫装置的发电企业,在脱硫装置正式投运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南京电监办,以便做好脱硫管理系统安装、接入和考核的相关工作,

十一、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奖励脱硫工作成绩突出的发电企业以及脱硫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

十二、脱硫装置运行考核数据实行按月度核对,季度结算的办法。南京电监办和省经贸委负责考核工作,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十三、南京电监办负责对脱硫管理系统的月度实测考核数据进行初核,并于次月8日前,将有关考核内容通过脱硫管理系统发送有关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于12日前完成数据的核对、填报和上报工作,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于17日前完成对实时信息和发电企业修改数据的校对。南京电监办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准,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将考核结果送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

十四、发电企业要加强脱硫管理系统厂内部分的管理,及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确保测量装置和有关仪表的准确完好。不得擅自整定有关仪表定值或改变测量数据,否则,一经发现,将予以从严处罚。

十五、脱硫管理系统考核情况,将作为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制定节能经济调度、发电权交易的重要依据。

十六、本办法由南京电监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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